案例一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由于内部问题,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5000万元。
请问:
A股东撤资,如何纳税?
答复:
1、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5000万元
2、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1000万元*40%=4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5000万元-400万元=4600万元
4、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4600万元*20%=920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案例二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法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由于内部问题,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5000万元。
请问:
A股东撤资,如何纳税?
答复:
第1步:确认投资收回,即初始出资的部分=1000万元*40%=400万元,没有税;
第2步:确认股息所得,即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000+3000)*40%=2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5000-400-2000=2600万元。
企业所得税=2600万元 x 25% = 650万元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