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注: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拓展答疑
01
什么是收派服务?
答: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
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
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
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02
如何享受?
答: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03
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