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
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10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情形二
答复
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2、 2006-09-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疑问二
甲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购买方乙公司违约,甲按照之前签的合同约定,收取了乙公司20万元的违约金。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万元
附件:
开具了一份收款收据。
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存在税务风险。
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提醒
1、若业务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可以不开票、不缴纳增值税。
2、若业务合同已经履行,经营业务也发生,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开票、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
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