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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罚款3万元!那些商标使用的雷区...

发布时间:2020-09-16  作者:未知

商标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

许多业内知名品牌,经常会遇到他人利用相似标识“蹭热度”卖货的情况。

网购平台家纺店主何某,就因在销售的家纺产品中使用了“罗莱蔓”标识,被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2020年8月2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2002年5月,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罗莱公司”)成立。

2009年5月,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罗莱家纺”商标,2018年8月,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罗莱”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商标经续展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9年11月29日,罗莱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家纺店主何某销售的“罗莱蔓蚕丝被春秋被冬被加厚子母被夏凉被空调被欧式桑蚕丝被”,被载明品牌为“罗莱蔓”,产品中未标注相关标识。

罗莱公司认为何某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罗莱”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公证人员根据罗莱公司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

法庭上,何某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获得授权的“罗莱蔓LUOLAIMAN”商标。

经查,2019年9月27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罗莱公司系“罗莱家纺”“罗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罗莱蔓”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虽然何某称使用的是获得授权的“罗莱蔓LUOLAIMAN”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

何某将涉案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为“罗莱蔓”,与罗莱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且销售的商品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专家表示,凡是与某品牌的多个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且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商品的生产、销售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案例就是对商标知识的了解不透彻,最终出现了侵权的行为。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企业或个人若随意使用商标,将可能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甚至被撤销商标,丧失商标权。

那些商标使用的雷区

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标不一致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

也就是说,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是不能随意的更改商标的任何标识。商标的图案、文字或者组合都是不能修改的,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组合商标不能随意拆开、变更位置。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我们都知道一个商标来之不易,因此拥有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要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合理、正确的使用商标,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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