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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发放的员工福利,需要关注的几个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02  作者:未知

说起节日礼品,一些人文文化比较好的企业,当然也会给员工准备一些福利,比如水果零食、巧克力,购物卡,MC消费券等,那对于这些发放给员工的实物或者现金购物卡,会计做账务处理时,会有哪些涉税情况需要注意的呢?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实物福利

例子:甲企业是一家生产销售巧克力的公司,七夕节,发放给每个员工两盒自产的精品巧克力,对外售价总额300元,同时女员工额外可以多收到一束鲜花(外购),简单来讲,这两种礼物中,巧克力是公司自产的,鲜花是外购的,那对于公司和员工个人来讲,会有那些涉税问题?针对这个具体的例子,我们来分析一下:

1、增值税

(1)企业自产产品用来发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企业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作为集体福利发放,是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的。

因此,甲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巧克力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售价(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按照300元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其生产巧克力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节日发放的员工福利,需要关注的几个涉税问题

 

(2)企业用外购物品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的鲜花发放给女员工,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照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若是外购鲜花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将自有产品或者外购货物用于职工发放福利,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再属于企业的资产,所以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巧克力还是用外购的鲜花发放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都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即确认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节日发放的员工福利,需要关注的几个涉税问题

 

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

企业在采购现金购物卡时,取得的是售卡方向企业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目。(注意:企业在收到预收卡发票时注意检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1、增值税:

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因此赠送购物卡也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

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在所得税上的处理,虽然预付卡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若送给员工

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

(2)若送给客户

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提醒:

(1)企业在购进购物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留存备查。然后按照购物卡的用途结转预付账款,在员工实际消费时,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2)公司采购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在预付卡的整个购销过程中只可开具一次普通发票,对于税前扣除所需要的清单、复印件等要及时获取和保存,作为备查;

(4)放给员工的购物卡,按规定属于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非购物卡面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员工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引起相关涉税风险。

员工个税问题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员工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税,但对于集团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福利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实物,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鲜花巧克力,现金购物卡等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集团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福利,比如购买的下午茶,水果拼盘这些很难量化,直接做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实务中,尽量向以上红色字体的方向靠拢,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

虚开发票的提醒

在实际企业采购职工福利时,往往可能为了抵扣税额或者增大所得税前扣除金额,将购买的鲜花,零食,粽子等开成办公用品,将充值的福利卡金额开成信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殊不知这些都是虚开发票,所开发票税目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有小伙伴会问,不开专票指开普票,不涉及抵扣,也构成犯罪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虚开普票情节严重: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再次提醒大家,企业在日常为员工准备福利时,一定要按照发票开具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可能会被定性为偷税行为。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手段,一旦被查,补缴税款事小,还要缴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行且珍惜吧!

以上不作为实务办税依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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