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要求。
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以上就是关于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集团及其成员名称要求的相关知识介绍。设立注册集团企业是一项工作严谨而文件繁复的事宜,选择一家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服务办理,使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可靠的权益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