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建筑企业财务总监 张先生: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财务总监,最近旗下分公司与某自然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因旗下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当地法院判决其民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但实际上,分公司在当地仍具有建筑实体、办公场所、流动资金,可供其履行还款责任,故我公司未替其还款。当地法院遂将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我司主管税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主管税务局不得向我司提供发票。
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个类似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被T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供A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和发票,但栖霞区税务局对T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并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终,T市中院的异议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均被撤销。
由此,想请问一下,法院是否有权要求税务局停止供应企业发票?上述案例处理结论我公司能否参考?
解答
发票,是经营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中,需要开具或收取的业务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企业如果被税务机关停供发票,则无法向客户开具发票,进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那么,法院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停供企业发票吗?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找到了处理江苏省A公司相关事项的税务干部和律师,了解事件原委,希望能为这家建筑企业财务总监张先生提供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副局长告诉记者,2018年11月,收到T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供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发票,这是之前工作中没有遇到的情况。实务中,建筑安装企业多跨地区经营,停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发票,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本着为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刘家宏组织法制科税务干部,及时向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汇报,并组成了公职律师团队,讨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合法性。
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停供企业发票是税务机关职责,须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结合A公司和来信读者的案例,只有在其他部门提供明确线索,证实纳税人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停供企业发票。换句话说,只有税务机关是有权停供发票的主体,法院只能提供线索,没有做出停供发票的法定权限。
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停供企业发票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企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且拒不接受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提供发票。
第二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列举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如已领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具体包括: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基于此,栖霞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说,企业须明确其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及情节,若不存在,税务机关依法不得停止向其提供发票,当地法院也无权要求税务机关停止提供发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如纳税人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并向税务机构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开具。否则,将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由于A公司未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及情节,税务机关依法不得停止向其停止提供发票。
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董剑飞表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申请提供发票,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税务机关拒绝向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停止向纳税人提供发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
同时,南京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夏亚非强调,在联合惩戒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行为采取行政限制性的联合惩戒措施,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法律文书为起点,落脚具体法律规定,是解决该类问题的良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文标表示,企业遇到信中提到的类似情况,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提示其关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法律上是否存在瑕疵。A公司一案中,T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事项,超出了行政机关应予协助的范围,可能会引起新的诉讼,从而增加讼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至于其他企业能否直接借鉴A公司案例,刘家宏表示,由于《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可能不同,不建议企业直接借鉴A公司的结果。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将企业涉税事项管理细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并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与专业律师的调查、询问。
有关专家提醒,企业如果发现被税务机关停供发票,应及时自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若有,请及时改正。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严格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的领票、开票权利。在这一点上,应该为栖霞区税务局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