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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经营打印复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需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申请材料包括:
按照省新闻出版局制作的《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的要求准备材料。
注意事项:各个地方的政策不同,可能准备的资料略有不同,但是大体都相同。